2023
10-04
空污法管制溫室氣體

環保署已於民國10159日正式公告「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六氟化硫及全氟化碳為空氣污染物」。環保署認為科學上對於溫室氣體物質排放間接影響生活環境及妨害國民健康的證據及論述已日臻明確,係能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條第一款所規定空氣污染物的定義,該署爰引用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六款規定將前述溫室氣體公告為空氣污染物,以明確法律建立機制。

環保署依據「溫室氣減量法(草案)」精神,透過空污法執行溫室氣體三階段管制,如下圖所示,分別為強制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標準管制和交易及總量管制,以達到溫室氣體減量成效。現階段以強制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為主要推動工作。

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策略

為掌握溫室氣體空氣污染物之排放情形,環保署爰參採國際上對溫室氣體申報管理作法,於民國1011220日訂定「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期精確掌握主要排放源之溫室氣體排放情形,據以研擬各項溫室氣體管制策略。「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管理辦法」主要規範業者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作業之計算方式、申報程序及內容等事項,申報方式一律採網路申報,並於每季先彙整相關活動數據(部分活動數據可經業者同意後,由空污固定污染源管理資訊系統中轉入),並經盤查及查證作業後,於隔年八月底前完成排放量申報作業。

民國1011225日環保署公告「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優先要求國內主要耗能產業及高能源密集度業者,依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完成溫室氣體排放量之申報、盤查及查證作業,促使我國主要溫室氣體排放源儘早推動溫室氣體排放量申報作業,以明確掌握國內主要溫室氣體排放源之排放情形,作為未來溫室氣體管理制度推動之基礎,也為下一階段的管理機制預作準備。另為減少對中小型業者之衝擊,「公私場所應申報溫室氣體排放量之固定污染源」採分批循序漸進之管理方式,依業者行業別特性及排放規模,分別要求業者自102年及103年申報,約管制280家,其中第一批以能源密集度高及主要耗能產業等大排放源為主,包括發電業、鋼鐵業、石油煉製業、水泥業、半導體業、薄膜電晶顯示器業等特定行業,及年排放量達一百萬公噸CO2之業者,自10211日施行;第二批則為溫室氣體年排放量為2.5萬公噸CO2以上者,自10311日施行。